廉政谈话记录
谈话时间:2005年7月8日
谈话内容:半年来廉政工作开展情况
谈话人员:县局纪检组长 李和胜
县局监察室主任 张守荣
浮来分局分局长 胡国华
浮来分局副分局长 宋奎先
谈话内容记录
县局纪检组长李和胜同志首先对浮来分局分局长胡国华同志进行了谈话,李和胜同志对胡国华同志在浮来分局的工作成绩表示肯定,浮来分局半年完成全年税收任务的50%,这说明胡局长的工作方法和工作方式明确,能够和县局党组保持一致。但在这工作期间,在廉政建设方面是如何处理单位、个人、纳税人三者之间的关系的?胡国华局长就廉政建设方面回答了提问。
胡国华回答说,这半年来,认真学习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遵循省局“定好位、收好税、带好队”的工作思路,认真落实上级关于廉洁自律方面的规定和省局“十条禁令”之规定,秉公执法,热情服务,清正廉洁,严于律己,树立税务人员的良好社会形象。在税收执法过程中,建立了有效的受理、查处、反馈监督制约机制,做到有过必查,有失必补,有问必复,切实取信于民。坚决纠正“吃、拿、卡、要、报”和“人情税”、“关系税”等行业不正之风。使分局人员始终做到:无违法乱纪、无为税不廉、无以权谋私、无贪污受贿、无损害纳税人利益。
在监察科长张守荣与宋奎先同志的谈话中,宋奎先同志表示,在这一阶段的工作过程中,始终牢记省局的“十条禁令”,认真学习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的重要思想,向先进模范人物学习,努力提高自身素质,积极协助分局长的各项工作,严格按制度办事,让纳税人评说我们地税人员的服务态度如何,做到无违法乱纪,无刁难纳税人现象,每月为纳税人办一件实事,促进纳税者诚信纳税,征税者诚信服务。
最后,李组长和张科长对分局的两位负责人的谈话进行了总体的阐述,希望在今后的工作中,继续发扬成绩、克服困难,戒骄戒躁,严于律己,为税清廉,进一步加大执法力度和优质服务水平,积极开展各种争创活动,把各项工作推向新的台阶。
各位领导,各位同志:
我作为一名新任职的年轻干部,今天有幸能够参加县纪委组织的集体廉政谈话活动,深切地感受到了组传织上对我的关心和爱护,受到了极大的鼓励和鞭策。
在工作中,我将坚持做好以下几点:
一、勤学善思,不断提高综合素质。
我深知,虽然工作职位上得到了提升,但是与新职位所要求的领导水平和素质相比,自身还有一定的差距。因此,我将加倍努力学习,把学习作为一种政治责任、一种精神追求、一种思想境界,不断提高理论素养,提高完成新任务的能力,尽快适应新角色对自己工作的新要求。
二、认真履职,不断创造一流业绩。
走上了领导岗位,真切地感受到肩上的担子更加重了,同时也担负起了反腐倡廉建设的重任。我将带头落实党风廉政责任制,认真履行"一岗双责”,自觉维护艰苦创业、干事的良好氛围,以反腐倡廉的实际成果促进各项工作的开展。
三、严于律己,认真做人清白为官。
新的岗位,或多或少有了一定的权力。因此,我时刻警醒告诫自己,牢固树立为人民服务的宗旨,坚持原则,秉公办事。严格执行领导干部廉洁从政的各项规定,决不以手中的权力谋取任何私利。广泛听取并虚心接受各方面的意见和建议,主动接受人民群众的监督。
实践中以下几种情况谈话结束后可以让被谈话人写出书面说明:
一、以谈话方式处置问题线索过程中程序要素不完备。如谈话过程只形成了简单的工作记录、制作的谈话笔录存在缺陷等。为了强化监督执纪的严肃性,弥补程序要素不完备的瑕疵,可以在谈话结束后让被谈话人写出书面说明。
二、通过谈话及前期核查仍然没有把问题查清楚的。如被反映人否认存在被反映的问题,但否认理由不充分、不具体或者被反映人在谈话中说明的情况存在明显问题,为了进一步核实情况,在谈话结束后让被谈话人写出书面说明。
三、通过对被反映人谈话后,发现被反映人涉嫌违纪或者职务违法、职务犯罪问题需要追究纪律和法律责任,下一步即将针对被反映人涉及的相关问题开展初核,为了进一步做足准备、固定证据,可以在谈话结束后让被谈话人写出书面说明。
(一)任职廉洁谈话
1、宣传党风廉政建设及廉洁自律的意义和《国有企业领导人员廉洁从业若干规定》、《中国共产党党员领导干部廉洁从政若干准则》等有关规定;
2、通报近期党风廉政建设情况,包括领导人员因违法违纪而受到惩处的情况;
3、明确谈话对象在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中应负的责任,讲明如果不履行或不认真履行职责,在责任范围内发生问题,将受到责任追究的有关规定;
4、针对谈话对象任职单位(部门)的情况,指出需要注意的问题。
(二)廉洁自律谈话
1、听取本人任期内的工作、年度考核及廉洁自律情况的汇报;
2、检查该领导干部的工作和遵守《国有企业领导人员廉洁从业若干规定》以及执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情况;
3、反馈群众反映的意见和工作建议;
4、对该领导干部在廉洁自律、领导作风、工作作风和生活作风等方面需注意的问题进行提醒,并明确要求。
(三)诫勉谈话
1、将发现的问题或群众反映的意见和问题向本人转达,但不能透露所反映问题的来源和反映人的情况;
2、听取本人说明;
3、严肃指出其存在的问题和错误,进行诫勉,并提出要求;
4、责成限期改正和自查自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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